学院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学院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成立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的博士学位论 文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内的博士学位论文资格审查、评审专家的选定、论文送审及评审意见回收统计工作。研究生院对各培养单位的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工作具有指导和监督职能。

第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在获得导师认可,并通过各培养单位的论文审查后,方可提出评阅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申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由博士研究生提出。

第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前应聘请与论文相关学科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且评阅专家必须为现任博士生导师。论文评阅人应为 5至7人,均为校外同行专家,对属于跨学科的博士学位论文,必须聘请所涉及的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评审。

第四条 同一单位的评阅专家一般不能超过 2 人,并且在天津市聘请的评阅专家最多不能超过 3 人。论文评阅意见收回份数要和投出份数一致。

第五条 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论文评阅人对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的最后评阅意见分为:

A.同意进行论文答辩;

B.建议略微修改后进行论文答辩;

C.论文需要做较大修改,本次不宜进行答辩;

D.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不同意进行论文答辩。

第六条 各博士生培养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安排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事宜,博士生本人不能参与论文评审过程中的任何环节。评阅专家名单须由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论文送审评阅。各单位应确保论文评阅人有不少于 20 天的评阅论文时间,教育部学位论文盲审平台的评阅周期为35个工作日。

第七条 专家最后评阅意见处理办法:

(一)若返回的评阅意见均为“A”,则可以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二)若返回的评阅意见中有“B”的,申请人要认真修改论文,并提交博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导师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答辩。

(三)若返回的评阅意见中有一份“C”的,申请人应按照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并填写“博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表”。将导师签字认可的修改后的论文以及 “博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表”提交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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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会议,也可成立由 3 位或 3 位以上委员,或者由学位分委员会指定三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审定,并出具审定意见,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答辩。

(四)若返回的评阅意见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C”的,本次答辩申请无效。学位申请人应修改论文,修改时间一般不少于 6 个月。

(五)若返回的评阅意见中有“D”的,本次答辩申请无效。学位申请人应修改论文,修改时间一般不少于 6 个月。

第八条 若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对评阅专家给出的“C”或“D”的评阅意见有异议,可提出申辩理由,书面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召开会议进行审定,审定通过并由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由研究生院另外聘请两位专家进行“双盲”评审,若两位专家的评阅意见均为“A”,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答辩时间相应延迟 6 个月。

第九条 若申请人的五份评阅意见中有4个“A”和1个“D”,申请人及其导师对评阅意见有异议并提出申诉,经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后同意不经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而启动加急复审评议的,可由研究生院另外聘请两位专家进行“双盲”评审。若两位复审专家的评阅意见均为“A”,则申请人可以进行本次答辩;若两份复审评阅意见不全为“A”,则申请人须进行不少于6个月的论文修改后方可再次提交送审答辩申请。其中,若两位复审专家的评阅意见中有“C”或者“D”的,研究生院将对申请人导师和所属学院(分会)进行校内通报;同时,申请人须根据所有评阅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不少于6个月的修改后方可再次提交送审答辩申请。重新送审时,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必须送予原异议专家(即评阅意见给“C”或者“D”的)进行复审。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非涉密学位论文,自2019年下半年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博士研究生开始执行。原《学院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暂行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属研究生院。

学院研究生院

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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