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关于做好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奖学金和先进学生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津党教〔2018〕117号)文件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深入落实全国和天津市高校思政工作会议精神,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发挥榜样的示范引领作用,激发广大学生坚定信念,树立奋发向上、团结进取、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精神,努力成长为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经研究,决定在全市高校开展高等学校“市级优秀学生”“市级优秀学生干部”“市级先进学生集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优秀个人:本年度全日制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获奖研究生
先进集体:本年度“研究生优秀集体标兵”第一名
二、荣誉称号和评选条件
(一)“市级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1.理想远大、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自觉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有坚定的理想信念,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不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治上要求进步,思想上积极向上,有强烈的爱国主义精神。
2.勤奋学习、勇于创新。热爱专业学习,敏于求知、勤于学习、敢于创新、勇于实践,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提升综合素养,掌握事物发展规律,心无旁骛求知问学,学习成绩、综合测评在班级名列前茅,有学术研究的意识和能力。
3.全面发展、身心健康。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能够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自觉提高自身审美和人文素养,参加体育锻炼,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心理素质,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要求。
4.严于律己、品格高尚。模范遵守校规校纪,热心班级建设,关心同学,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及和谐校园建设,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做到诚实守信、品行优良、恪守公德、为人友善、乐于助人、积极向上。
5.曾获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称号。
(二)“市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优秀学生干部”除了应具备上述“优秀学生”的标准要求外,还应担任班级、党团支部或学生会、学生社团主要干部,热心社会工作,愿意为同学服务,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坚韧不拔、甘于吃苦、勇于担当,积极组织、带头参与各类校园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意识,为学校、院系和班级工作作出较大贡献,在同学中具有较高的威信,真正做到严于律己、知行合一、刚健有为、自强不息。
(三)“市级先进学生集体”评选条件
1.有良好的风气。集体中形成团结互助、健康向上、勇于创新、勤奋学习、恪守诚信、讲求文明的良好风气,全体成员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无作弊等违规违纪现象,学习成绩良好。
2.有同学信赖的学生干部队伍。学生干部责任感强、踏实务实、团结进取、率先垂范,能团结、凝聚、引领广大同学,创造性地开展集体活动,能脚踏实地服务奉献广大同学,出色完成集体建设任务,战斗力强、群众威信高,工作成绩突出。
3.有特色突出的集体活动。集体中开展的各项健康、有益、旨在提高全体成员集体主义思想和综合素质的思想教育、技能锻炼、社会实践、文娱体育等活动,能充分调动同学们的积极性,满足同学们成长成才的内在需求。集体活动丰富多彩,特色突出,效果显著。
4.有负责任的指导老师。指导老师责任心强,工作具有创新性和连续性。方法得当,自身素质高,对集体工作确实起到示范和促进作用。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制度健全、管理科学、纪律严明、奖惩得当。
6.学年内获得校级先进学生集体称号。
三、奖励与表彰
我校将从研究生中评选出17名“市级优秀学生”获得者、7名“市级优秀学生干部”获得者,1个“市级先进学生集体”获奖集体,获奖者、获奖集体由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颁发荣誉证书。
四、材料报送要求
请有意申请且符合条件的同学于11月19日上午10:00之前提交候选人登记表(附件2)至学院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