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和《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有关规定,为做好中央部门直属高校2017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报送本次补偿代偿申请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3年以上(含3年)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具体请见附件1)。
二、提交材料
1.学生本人填写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见附件2);
2.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
3.相关证明:如就业协议书上无法体现基层服务年限和地点,则须由用人单位开具体现具体工作年限和地点(具体到乡镇)的证明,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学生本人签字确认(两份);
4.交通银行学子卡复印件(正反面在一页上),同时在复印件上本人手写下面一段话:“本人XX(姓名),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委托学院资助管理中心代为发放基层就业学费/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至此交通银行学子卡内,太平洋学子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并保证在发放基层就业学费/助学贷款资金的时效内(毕业后三年内),不会注销或更改此卡号。”同时本人签字,加盖手印。
5.《2017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申请汇总表》(一份)(附件3);
6.《2017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一份)(附件4)。
三、报送方式及时间
(一)报送方式
纸质申请材料送至软件楼112,电子版(附件2、3)发送到gaocy@nankai.edu.cn。
(二)报送时间
第二批申请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6月22日中午12点。
四、注意事项
(一)学费补偿及贷款代偿标准调整
根据《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规定,从2014年起,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请各学校遵照执行。
(二)贷款代偿还款及利息回补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应按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按期如约还款。在确定获得贷款代偿资格后,国家分年度拨付的代偿资金如不能按期足额支付贷款及其产生的利息,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先行垫付,确保贷款足额偿还,避免造成学生违约。学校根据垫付及学生自行支付的还款情况,填写“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利息支付表”申请回补。
(三)申请材料需真实、准确、完整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因此学校在报送时应强调申请材料真实、准确、规范和翔实。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补偿代偿资格;对提供证明材料缺失不全的毕业生,学校应通知学生及时补齐相关证明后再行上报,不能补齐的不予报送。
对存在选调分派等情况需要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对暂不能落实工作岗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尚不明确的应届毕业生,本次无需报送,待材料补充完整后年底第二批报送。
联系人:杨蕊
咨询电话:85358946
学院资助管理中心
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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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802017年汇总表填报说明及参考资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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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80附件1:基层服务地界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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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80附件2: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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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80附件3:2017年毕业生基层就业第一批学费补偿汇总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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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80附件4:2017年毕业生基层就业第一批贷款代偿汇总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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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80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利息支付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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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80就业证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