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本科生校外交流助学金的通知
根据《关于设立本科生校外交流助学金的规定》(南发字〔2015〕55号)相关规定,启动本科生校外交流助学金申报工作。
一、 申报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同学可以申报校外交流助学金:
1.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且按规定全额缴纳学费;
2.经学校批准,按照相关交流协议,校外交流学习满一学期及以上;
3.学生自费缴纳校外交流学习费用,且无任何经费支持;
存在以下情况的同学不可申报交流助学金:
1.未经学校批准的校外交流学习;
2.经学校批准,但按照相关交流协议,校外交流学习不满一学期的;
3.经学校批准,但按照相关交流协议,本校出资支持或免收学生校外交流学习费用的。
二、资助额度
学生交流期满回校之后可按照如下额度申请交流助学金:
1.校外交流期间所修课程和学分需要本校登记认定,且按照规定认定合格的,交流助学金额度按照50%学年(学期)学费标准执行。
2.校外交流期间所修课程和学分不需要本校登记认定的,交流助学金额度按照80%学年(学期)学费标准执行。
三、申请范围
此次申请时间范围为《关于设立本科生校外交流助学金的规定》(南发字〔2015〕55号)发布以后(2015年7月31日)成功立项并于2018年2月26日前交流期满回校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四、申报材料
1.《学院本科生校外交流助学金申请表》纸质版一式一份;
2.《学院本科生校外交流助学金申请人信息汇总表》电子版;
3. 交流项目学习费用缴费回执(复印件)
五、 时间要求
请各学院于2018年3月22日(周四)之前将申请表、回执纸质材料和汇总表电子版统一报送至学院团委(软件楼112)。
附件一:学院本科生校外交流助学金申请表
附件二:学院本科生校外交流助学金申请人信息汇总表
附件一:学院本科生校外交流助学金申请表.docx
附件二:学院本科生校外交流助学金申请人信息汇总表.xlsx
附件三:《关于设立本科生校外交流助学金的规定》的通知.pdf